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商標之標示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10條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 不得有仿冒情事。

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 「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