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附則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19條
輸入貨品其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檢疫之規定辦理。

第20條
基於輸入貿易管理需要,貿易局得依本法或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入規定 事項。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