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總則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或其委託之 單位簽發輸入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入許可證。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第4條
輸入附屬於貨品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其管理規定及貨品範圍,由貿易局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第5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