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簽證規定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16條
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修 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 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進口並經核銷者,其許可證內容,除 有效日期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外,不得申請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