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簽證規定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15條
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 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 得超過二次。但經貿易局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