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簽證規定 ( 99 年 07 月 08 日)
第13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 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經經濟部或貿易局 核准專案輸入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申請人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裝運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 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