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 103 年 06 月 10 日)
第8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合併或變更中文或英文名稱、組織、代表人或營業處所, 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貿易局辦理變更登記。

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