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

公司、商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預查 公司、商號之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出進口廠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銷或 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出進口廠商歇業、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 記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出進口廠商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變更、撤銷、廢止、英文名稱使用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