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附則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3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十一條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 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八 條及第二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