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貿易推廣與輔導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24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 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 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