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9條
外國以補貼或傾銷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 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經經濟部調查損害成立者 ,財政部得依法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