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4條
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

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

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貨品輸出入審查、登記事項。

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前項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 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