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有限合夥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
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
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查閱後申請有限合夥登記文件之影本,每一張以新臺幣二元計算。
僅申請提供前項文件之影本,而不申請查閱者,除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外
,應另繳納申請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抄錄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
登記文件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百元。
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