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9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有限合夥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 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 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查閱後申請有限合夥登記文件之影本,每一張以新臺幣二元計算。

僅申請提供前項文件之影本,而不申請查閱者,除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外 ,應另繳納申請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抄錄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 登記文件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百元。

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