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5條
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因增加出資額或營運資金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 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 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