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4條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 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