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1條
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 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 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