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0條
申請主管機關批次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 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有限合夥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 十元:

一、有限合夥統一編號。

二、有限合夥名稱。

三、有限合夥所營事業。

四、有限合夥所在地。

五、有限合夥代表人姓名。

六、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七、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 者,其種類。

八、有限合夥存續期間。

九、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十、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十一、有限合夥經理人姓名。

十二、有限合夥約定解散事由。

十三、有限合夥核准設立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