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申請主管機關批次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
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有限合夥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
十元:
一、有限合夥統一編號。
二、有限合夥名稱。
三、有限合夥所營事業。
四、有限合夥所在地。
五、有限合夥代表人姓名。
六、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七、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
者,其種類。
八、有限合夥存續期間。
九、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十、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十一、有限合夥經理人姓名。
十二、有限合夥約定解散事由。
十三、有限合夥核准設立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