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7條
有限合夥暫停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 停業登記。

有限合夥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前項規定。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檢具申 請書申請延展開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