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限合夥契約書。

三、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證明文件。公司為普 通合夥人時,依本法第八條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證明文件。

四、有限合夥代表人,應檢附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

五、出資額證明文件。普通合夥人以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者,應記載其占 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比例,並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出 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或人數者,除全數現金出 資外,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文件;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出資額證明文件準用會計師 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必要 時,並得參考專家意見。

六、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所有權狀、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 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 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有限合夥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 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