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3條
有限合夥之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其申請有限合夥各類登記事項,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