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 104 年 12 月 01 日)
第10條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有限合夥者,應附具所 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 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得以有限合夥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代之。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

二、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申請分支機構廢止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