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5條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查核出資額變動表或營運資金變動表、附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二、受查核有限合夥名稱及有限合夥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有限合 夥統一編號。

三、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四、會計師親筆簽名及加蓋印鑑章。

五、查核簽證日期。

六、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前項第五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設立或 增資、減資基準日之當日金融機構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至少應依序記載下列段落:

一、前言段:說明查核之出資額變動表或營運資金變動表、附表名稱、日 期、有限合夥及會計師雙方之責任。

二、範圍段:說明查核工作之範圍及依據。

三、意見段:說明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出具之查核意見。

四、限制用途段:說明出具報告之目的及其使用之限制。

會計師應將前條第一項之查核文件併同查核報告書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