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1條
會計師查核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出資,應查核合夥人姓名 、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有限合夥核給之出資額。

前項技術作價或其他財產抵繳出資,除僑外投資有限合夥外,會計師應另 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評估是否採用,並查核相關 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有限合夥;依法無登記之 規定者,應查核該項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有限合夥 。

第一項股票抵繳出資者,會計師應查核其估價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之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 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之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股票當日無成交價 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成交價有劇烈變動 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三、上市及上櫃之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收盤價估定之。股票當日無買賣價 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格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 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衡量日為基準日前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