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9條
有限合夥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有限合夥以國名為有限合夥名稱者,不在此 限。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

有限合夥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 、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 、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 、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 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組織之文字。

三、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 之文字。

四、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 之文字。

五、易於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六、其他不當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