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有限合夥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 、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