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0條
有限合夥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 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 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