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5條
第三條之安全維護計畫應納入符合第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具體內容。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隨時檢視其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該法令之變動 ,並適時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如有業務或環境之變動,亦同。

本部於必要時,得要求網際網路零售業提出安全維護計畫及其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