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附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43條
依本法受理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 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4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