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外國有限合夥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37條
外國有限合夥非經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第38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廢止登記,準用公司法 之規定。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或分支機構經理人為清算人,並準用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 二條及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