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登記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7條
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 或抄錄。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查閱、抄錄或限制其範圍。

有限合夥下列登記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查閱或抄錄:

一、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所在地。

四、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五、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 者,其種類。

六、存續期間。

七、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八、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九、經理人姓名。

十、約定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