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登記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6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合夥人之聲請,於 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有限合夥提出答 辯後,裁定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