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登記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0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 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