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8條
銀樓業因業務關係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通 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客戶或其受益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制裁對象者,應留存交易紀錄,並自知悉之日 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通報單位之 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儘速辦理通報, 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通報。但經法務部 調查局以所定格式傳真回覆確認,無需補辦通報。銀樓業並應留存傳 真資料確認回條。

前項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通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