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7條
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 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 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申 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銀樓業確認收件者, 無需補辦申報。銀樓業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前條第一項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前條第二項與前項之申報資料 ,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