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6條
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 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客戶有不尋常之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 業性質無關。

二、客戶連續以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進行現金交易。

三、交易完成後,對有存疑之客戶予以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無 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人所 冒用。

四、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相關媒體報導之重大特殊案件之涉 案人之交易。

五、客戶為法務部調查局所公告之恐怖分子或組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 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六、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

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