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5條
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 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 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