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4條
銀樓業對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 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除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請其說明 資金來源與購買用途,加強客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