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 106 年 07 月 03 日)
第3條
銀樓業進行現金交易,應依下列規定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 交易紀錄:

一、應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記錄其姓名、統一編號、電話、交易 日期、交易品項、單價、數量及交易總金額。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提供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並記錄其 姓名、統一編號及電話。

銀樓業對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飾金或首飾買賣 ,經考量涉及洗錢風險不高者,得免依前項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客戶身分及交易紀錄資料,應以原本方式自交易完成時起留存至 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