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8條
商業之繼承,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 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 確定判決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