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6條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 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 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 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 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 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 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 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 書或合夥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