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5條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 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 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 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 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