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 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 ;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