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8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 ,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