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5條
商業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其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 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 ,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 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 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 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