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1條
商業暫時停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 同意書,申請停業登記。

前項規定,於商業辦理復業登記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