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4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 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 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