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10條
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 複製費新臺幣五千元外,提供或傳輸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提供或傳 輸一家,另繳納複製費新臺幣十元:

一、商業統一編號。

二、名稱。

三、組織。

四、所營業務。

五、資本額。

六、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出資額。

八、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九、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十、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申請前項第九款分支機構資料者,每一分支機構以一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