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
複製費新臺幣五千元外,提供或傳輸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提供或傳
輸一家,另繳納複製費新臺幣十元:
一、商業統一編號。
二、名稱。
三、組織。
四、所營業務。
五、資本額。
六、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出資額。
八、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九、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十、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申請前項第九款分支機構資料者,每一分支機構以一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