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3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但於期間 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未於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商業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