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總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5條
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 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