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總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二)縣政府轄區各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地方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 理及輔導。